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拟对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开门杀人”、驾驶人人身伤害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机动车当事人有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违法者共同请求机动车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个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该设备的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机动车应当承担侵权人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责任人实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侵权人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草案还规定,机动车乘客开门造成他人伤害的,肇事方主张该乘客的责任属于机动车当事人,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投保机动车意外责任保险。支付或者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保险公司声称乘客不是被保险人或许可的驾驶员,公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各方车辆均面临风险。征求意见稿还对非营业性机动车造成乘客不予赔偿的伤害的交通事故、以附属机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重要意见,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询问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薄彩霞,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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